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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yhj12 发表于 2016-11-24 10:56   只看TA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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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钱能买一套价值40多万的住房?他真的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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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tion(2016-11-24 15:30): 点评请用蓝色字体,且与主贴文字空开三行以上。
2014年11月16日,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某某在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通过认购选定了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交付了认购款定金1万元,同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
当日,金某某参加了该房开公司举行的“××优势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某某荣获“特等奖”,该房开公司当场为金某某披红挂彩,并与金某某签订了《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房开公司将金某某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之后,房开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故金某某将其诉至惠水县人民法院。
惠水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
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判决:确认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并为金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该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
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房屋(市场价为40余万元)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金某某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

点评:开发商应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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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84880 发表于 2016-11-25 15:25   只看TA 2楼
这个公司做大死。不想好好弄还要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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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yuhuying 发表于 2016-12-1 12:08   只看TA 3楼
这开发商好笨,怎么能这样抽奖活动呢,应该买一套送一套,到时候送一套餐具或者家具,厨具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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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战天 发表于 2017-1-12 21:58   只看TA 4楼
无休止无下限的炒作而已,企业总想着搞点事件,然后打开知名度,美其名曰:事件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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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doom 发表于 2017-1-21 18:27   只看TA 5楼
事情的真伪  或许只是开发商的苦肉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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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年 发表于 2017-1-22 02:00   只看TA 6楼
呵呵,感觉不会有这么便宜的事,还是少占小便宜才不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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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tuiwubu 发表于 2017-1-22 13:17   只看TA 7楼
不要想着贪小便宜,还是得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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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m 发表于 2017-1-22 14:42   只看TA 8楼
开发商把自己玩死了,不过只是区区40万而已,就当做了回广告吧。这个新闻效应不是钱能卖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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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bush 发表于 2017-1-28 15:46   只看TA 9楼
套路太多,万恶的开发商啊白纸黑字都不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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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ction 金币 +2 新年快乐,祝大家鸡年大吉! 2017-1-2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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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i619 发表于 2017-2-3 14:47   只看TA 10楼
无休止无下限的炒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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