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yao11111 发表于 2011-12-16 16:50 只看TA 1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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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禽兽啊,不知道现在怎么判的,这起案件的性质暂定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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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醉无痕 发表于 2011-12-22 21:08 只看TA 11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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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这个建议很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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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123 发表于 2011-12-22 21:31 只看TA 11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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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罚。 是真实的就应该判死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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