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盐水注入病人体内 医生辩称没有伤害
西安市第八医院在给病人用药时,竟然使用过期的生理盐水。昨日,该医院结核内科一主任医师在给病人家属
解释用药失误时却称:根据他几十年的经验,盐水本身就是用来消毒的,生理盐水即使过期,也不会对人身造成伤残等后果的。
生理盐水已过期半年
据在西安市第八医院结核内科就诊的钟女士讲,2006年11月底,她因盆腔结核住进该院。今年1月5日,医生给她进行盆腔注射治疗后,随手将用来稀释药品的一瓶氯化钠注射液(生理盐水)放在病房内的窗台上。下午,她丈夫发现,这瓶由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化钠注射液(0.9%)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5日”,有效日期至2006年6月,已经过期半年。钟女士说,用过药后,她明显感到盆腔部位特别疼痛。
医生承认失误 但称不会伤害人体
昨日,给钟女士进行盆腔注射的西安市第八医院结核内科主任医师余德美向患者家属解释时称,给钟女士进行盆腔注射的当天,他非常忙,注射时没有注意,用早已过期的氯化钠注射液(0.9%)稀释、溶解其他药物,并将含有两毫升过期的氯化钠注射液(0.9%)注射到钟女士体内。他承认这是自己的失误。
余德美称,根据他几十年的经验,过去,生理盐水有生产日期但无有效期。他表示,盐水本身是用于消毒的,一般情况下过期的生理盐水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它就是在蒸馏水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盐水,绝不会对人身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
当记者追问,本应该处理的过期氯化钠注射液,为何依然在使用,且护士及医生没有发现。余德美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他称目前医院已知道此事,正研究解决办法。
法律规定 超过有效期按劣质药论处
患者家属气愤地说:“医生称,过期盐水是不会对人身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的。难道定要等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才重视吗!”患者及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质药论处。且护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在对患者用药时,要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进行认真比对。把过期生理盐水注入患者体内,其医护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